一家小銀行的行長,通過巨額賄賂手段,將28億餘元巨額資金轉出占用,造成8億餘元的巨額損失。今年9月12日,備受關註的“高山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如果沒有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次公務行動,“高山案”還會隱藏更久。2004年12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到中國銀行河松街支行要求劃轉東北高速賬戶3.2億元資金。原中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試圖阻撓法院劃轉資金無果後,幾名犯罪嫌疑人分別離境逃往加拿大。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物合計人民幣5.16億餘元、美元11萬元。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分別於2012年1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從加拿大回國投案,李東哲、李東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實及贓款去向,高山如實供述涉案事實。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東哲犯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東虎犯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500萬元,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據新華社
  (原標題:外逃行長高山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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